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北马其顿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North Macedo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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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其顿涉外投资税收法律简介及特点

提到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在广义上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对本国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但是,马其顿作为缺乏建设和发展资金的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资本流动中也就理所当然地以资本输入为主,以资本输出为辅。实际上,资本输出比起资本输入来要确实要少得多。所以相应的税收法律制度也就明显地表现出不平衡性: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要远远地比关于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系统而详细。这样,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狭义上就指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

一、  马其顿税收简介:

马其顿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间接税则包括增值税、财产税等。详见下表:

税名

税率

税收减免

公司所得税

15%

投资在边远地区或者投资于环保项目可以减少纳税

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达到360000代纳尔的15%

从利息收入、个人捐献、获奖收入中的所得可以免交

 

达到720000代纳尔的18%

 

 

超过720000代纳尔的24%

 

 

按照累进税率纳税

 

增值税

除少数货物或者服务适用5%的税率外

为央行运输的黄金或者其他贵重金属、国际航空旅行的乘客

 

其他大多商品和服务适用18%的税率

 

财产税

土地和建筑物为每年0.1%

农业土地的继承可以减免

 

财产销售为3%

 

 

继承亲人的遗产为3%

 

 

非亲人继承为5%

 

 

二、马其顿涉外投资税收法律特点

自独立以来,马其顿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补充,形成了目前的局面,目前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我们可以在大体上总结出马其顿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的下述几个特点来:
1、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和双轨情况并存:
    一般地,在各发达国家,对于内外资实行的是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而采用部分的内外资双轨制,可以说是马其顿法律的一个特色。这是长期以来对内外资利益平衡的结果,从早期的完全双轨制,对内资一套,对外资一套,到现在的部分双轨制,最后到未来的完全内外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现着马国税收法律制度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这是一个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不断改善投资环境的过程。
2、对外资提供了大量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一国依法给予的税收减免和从低税率征收。事实上,为了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投资,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在本国的税收制度中规定有税收优惠措施,马国也不例外。由于马国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内外统一的,所以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方面。按马国法律的条文规定,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和内资企业是一样的。而经过各种实际减免优惠,比如技术革新、或者投资到欠发达地区和环境保护项目,则可以得到税收减免。而且,外国投资者在最初投资的3年里按照投资股份减免所得税,全资的外资企业免收所得税。
     提供税收优惠,首先增加了本国的投资总量。 然而我们应当看到,税收优惠的一个更大的作用:引导外资流向,使外来投资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的配置。一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从多个方面来考虑:
1.产业行业政策:
    许多发展中国家向本国落后和亟待发展的产业、行业提供特别的税收优惠,以引导外资投向这些产业、行业。例如马其顿希望其他国家投资该国的铅锌行业。

2.地区发展政策:
    为了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平衡,加快落后地区的发展,许多国家规定对在这些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
3.出口政策:
    为了鼓励本国产品出口,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发展中国家对出口型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

4.其他政策:
    包括对于引导外商企业将利润再投资、引导外商引入优秀的新技术、引导外商为本国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方面的政策。
    综上,马国的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处于内外资双轨和并轨并存的时期,并向着全部并轨、实现税制统一发展。马国涉外投资税收法中提供了大量的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在马国的资本引入中起到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的重要作用。